关于教育惩罚问题
原文作者 Wenwen Song;ensp;Xuezhe Yuan;ensp;Mei Wang
摘要:近年来,教育惩戒一直是社会关注、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一方面,一些学生家长溺爱溺爱,不愿责骂和管教,一些家长过于“理直气壮”,另一方面关心不慎,管教措施不当,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冲突,教师面临不能管、不想管、管不了的问题,使一些学生规则意识淡薄,校园暴力行为得不到管理,扰乱教学秩序的事情时有发生。关键词教育惩罚;体罚;法律法规。
关键词:行为调解;行为转变;学业成绩
前言
惩罚作为一种正确的教育方式,不仅有法律依据,也有理论依据。洛克在教育漫话中明确肯定了惩罚,他认为“有这种奴隶的纪律,其形式也是有奴隶的脾气,威胁教鞭,孩子们就会屈服,是可以让他们服从的,但是一旦没有教鞭,没有人看到,知道不受惩罚,他就会更加放任自己的自然倾向。”同时他也必须遵守纪律,他认为,“无论需要什么样的严格规定,孩子越小,就必须越多地使用它;一旦达到了适度的应用,就应该放松,应该使用更温和的纪律。”虽然在教育中允许教师拥有惩戒权,但惩罚只是手段,管教才是目的。例如,夸美纽斯在《伟大的教导》中提到,犯了错误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但是他们应该受到惩罚,不是因为他们犯了错误,而是为了防止他们将来犯下这些罪行。苏联教育家马卡连科甚至认为“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可见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2.教育惩戒问题突出的原因分析
2.1.法律层面,《教育法》细节不完善
根据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体罚也是禁止的。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组织有权管理受教育者的学籍,有权对他们给予奖励和采取惩戒措施。《民法典》第12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发布的《青岛市中小学管理办法》规定,“对干扰中小学教育秩序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适当处分”,这意味着处分作为一个概念正式出现在教育法规中。法律法规对上述学校和教育机构都有管理和处分,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些都是惩戒的理念。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教育长期以来一直是一种报应,甚至出现在教育法律法规中,但除此之外,惩罚始终没有作为一个概念出现在法律中,惩罚始终是一个社会和学术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教育部制定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日,是国家教育立法中首次提及“惩戒”二字,标志着教育惩戒正式走向法制化。因此,国家教育惩戒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是长期以来我国教育惩戒问题突出的根本原因。
2.2.在知识方面,教师对惩罚和体罚的概念认识不清。
通过对近年来教育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很多教师经常混淆报应和惩罚,据调查,三分之二的教师分不清惩罚和体罚的概念,三分之一的教师对惩罚和体罚的概念理解模糊,但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惩罚这个词来源于古人,见于《辞海》。“罚”被定义为“惩过以警未”,表明惩罚有两层含义:一是惩罚过去所犯的错误,二是警告未来发生的可能性。字典将体罚定义为“成年人(如父母或老师)对儿童施加的体罚,其严重程度从打手掌到打屁股不等”。第一,从教育目的看,教育惩戒的目的是管理。以规定的方式管教或纠正违纪学生,让学生引以为戒、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体罚的目的仅仅是施加肉体上的痛苦以迫使服从。二是从法律角度看,教育惩戒是合法的教育行为,而体罚是法律禁止的,是违法的教育行为。第三,从教育效果来看,与学生的不良行为程度有关,符合教育规律的适当的惩戒措施对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会有很好的效果,可以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而体罚只会造成学生身心的痛苦,不仅不会有很好的教育效果,还会适得其反。
3.教育惩戒的现实需要
教育惩戒一直是教育领域备受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2019年以来,教育部就《规则》起草工作组织开展调研,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听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等各方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方面是为了解决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由于“不敢”而不敢使用教育惩戒甚至放弃使用教育惩戒的问题。家长过度维权。另一方面是为了解决部分教师对教育惩戒与体罚界限不清,造成过度惩戒变成体罚的问题。《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出台,可以说填补了我国教育惩戒立法的空白,使教师的惩戒行为有法可依。根据最新的规则,惩罚不仅作为一种概念出现在法律中,而且还体现在惩罚的方法上。例如,最新的规则规定,惩罚的方法如下:羞辱,道歉,口头或书面检讨,额外的公共服务,课堂上的惩罚,课后在课堂上的指导,同时,我们还注意到,新《规则》中还提到了教师在惩戒学生时还可以参考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班级工作的常规规则,这些都是约定俗成的规则,但仍有一些学者和家长提出,如果惩罚的方法过于明确,教师是否会失去自由施加惩罚的权利?因此,教育惩戒不仅要立法,还要辅以教育惩戒程序和行政指导。
4.解决中国的教育惩罚问题
纵观国外惩戒立法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早已将其作为教育惩戒行为的相关法律,以日本为例,其《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和教职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教育惩戒的,可以依照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儿童和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得体罚。”但与我国教育法律重视惩戒的结果不同,日本惩戒教育更多考虑的是教师的教育动机和教育情境,也就是说日本司法机关判断教师的教育行为是否属于体罚,是否违法,既需要从教师的角度考虑,也需要从学生的角度考虑。从教师的角度看,需要考虑教师的教育行为是否出于教育目的,教师的教育方式、程度、持续时间是否为学生所接受,学生的年龄、身体状况、不良行为发生的地点、程度等是否也需要从学生的角度考虑。二是日本《处罚法》也有相应的行政指导。例如,日本厚生劳动省于1998年发布了《与惩戒有关的滥用职权禁止》,对惩戒手段和滥用情形进行了界定,并对教育惩戒进行了进一步说明。这实际上形成了立法 司法 行政指导“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发挥了教育整体合力的作用。日本刑罚立法已有七十多年的历史,日本在教育惩戒领域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高度重视,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相比之下,我国教育惩戒发展历程中,《细则》的出台可以说是教育惩戒领域的标志性事件,不仅标志着教育惩戒法将惩戒方式的细化、具体化。然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都是现实情况,在具体适用中还存在一些不可触及的敏感角落,惩戒教育立法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我们应当借鉴日本惩戒立法的经验,扬长避短,完善配合《条例》的实体法、程序法,构建法治教育。全面形成依法治教新格局。
4.1处罚的具体细则有待细化
日本文部科学省提出针对教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如教师因行使自卫所用的力线(可见的身体力量),而不是作为教师的惩戒行为,因此对身体造成侵害的案件不属于体罚或身体疼痛,不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这就为教师在教育惩戒中能否使用一定的物理力量进行防卫或避险提供了法律依据。梳理我国现有立法,虽然明确提出要从法律层面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教师权益的重大案件,巡查厅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但教师在正当防卫中是否可以对学生进行身体接触,是否可以使用行武力,我国法律并未授权。为推进法制教育常态化,我国应从法律视角进一步完善惩戒规则。
4.2.案例指导制度有待完善
针对教育惩戒适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教育法律法规难以面面俱到,这就需要指导性司法案例进一步阐释相关法理。通过对近年来师生权益纠纷案件的梳理,可以发现教师体罚异性学生案件中,教师缺乏合理行使惩戒权、惩戒义务的积极案件,以及案件中所涉及的惩戒、体罚和变相体罚没有语义厘清,这对法院的公正审判提出了启示。保障学生权益,追究教师责任。
外文文献出处:[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and Education ResearchVolume 5, Issue 2. 2022.
附外文文献原文
On the Problem of Educational Punishment
Wenwen Song, Xuezhe Yuan*, Mei Wang 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mp; Engineering, Zigong, 643002, Sichuan, 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educational punishment has always been a hot issue of social concern and public concern.On the one hand, some students caregivers to spoil, reluctantto scold and discipline, some parents are too 'justifying a fault', on the other hand concern careless disciplinary measures is undeserved, cause unnecessary conflict, the teacher faces cant tube, dont want to pipe, not problem, so that some students rule consciousness, school violence, not management, disrupt the teaching order things happen.
Keywords Educational punishment; Corporal punish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1.Foreword As a correct way of education, punishment not only has legal basis, but also has theoretical basis. Locke clear sure retribution in the education cartoons, he thinks 'have this slave discipline, its form is also have a slave temper, threaten the a pointer, children would yield, is to be able to make them obey, but once there is no pointer, nobody see, know not punished, the more he will let his natural tendency' at the same time he also must discipline, He argued that 'whatever strict regulation is needed, the younger the child, the more he must use it; Once moderate application has been achieved, it should be relaxed and a gentler discipline should be used. Although teachers are allowed to have the power of punishment in education, punishment is only the means, and discipline is the goal. For example, Comenius mentioned in The Great Teaching that 'people who have made m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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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惩罚问题
原文作者 Wenwen Song;ensp;Xuezhe Yuan;ensp;Mei Wang单位 四川科技工程学院
摘要:近年来,教育惩戒一直是社会关注、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一方面,一些学生家长溺爱溺爱,不愿责骂和管教,一些家长过于“理直气壮”,另一方面关心不慎,管教措施不当,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冲突,教师面临不能管、不想管、管不了的问题,使一些学生规则意识淡薄,校园暴力行为得不到管理,扰乱教学秩序的事情时有发生。关键词教育惩罚;体罚;法律法规。
关键词:行为调解;行为转变;学业成绩
前言
惩罚作为一种正确的教育方式,不仅有法律依据,也有理论依据。洛克在教育漫话中明确肯定了惩罚,他认为“有这种奴隶的纪律,其形式也是有奴隶的脾气,威胁教鞭,孩子们就会屈服,是可以让他们服从的,但是一旦没有教鞭,没有人看到,知道不受惩罚,他就会更加放任自己的自然倾向。”同时他也必须遵守纪律,他认为,“无论需要什么样的严格规定,孩子越小,就必须越多地使用它;一旦达到了适度的应用,就应该放松,应该使用更温和的纪律。”虽然在教育中允许教师拥有惩戒权,但惩罚只是手段,管教才是目的。例如,夸美纽斯在《伟大的教导》中提到,犯了错误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但是他们应该受到惩罚,不是因为他们犯了错误,而是为了防止他们将来犯下这些罪行。苏联教育家马卡连科甚至认为“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可见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2.教育惩戒问题突出的原因分析
2.1.法律层面,《教育法》细节不完善
根据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体罚也是禁止的。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组织有权管理受教育者的学籍,有权对他们给予奖励和采取惩戒措施。《民法典》第12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发布的《青岛市中小学管理办法》规定,“对干扰中小学教育秩序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适当处分”,这意味着处分作为一个概念正式出现在教育法规中。法律法规对上述学校和教育机构都有管理和处分,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些都是惩戒的理念。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教育长期以来一直是一种报应,甚至出现在教育法律法规中,但除此之外,惩罚始终没有作为一个概念出现在法律中,惩罚始终是一个社会和学术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教育部制定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日,是国家教育立法中首次提及“惩戒”二字,标志着教育惩戒正式走向法制化。因此,国家教育惩戒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是长期以来我国教育惩戒问题突出的根本原因。
2.2.在知识方面,教师对惩罚和体罚的概念认识不清。
通过对近年来教育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很多教师经常混淆报应和惩罚,据调查,三分之二的教师分不清惩罚和体罚的概念,三分之一的教师对惩罚和体罚的概念理解模糊,但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惩罚这个词来源于古人,见于《辞海》。“罚”被定义为“惩过以警未”,表明惩罚有两层含义:一是惩罚过去所犯的错误,二是警告未来发生的可能性。字典将体罚定义为“成年人(如父母或老师)对儿童施加的体罚,其严重程度从打手掌到打屁股不等”。第一,从教育目的看,教育惩戒的目的是管理。以规定的方式管教或纠正违纪学生,让学生引以为戒、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体罚的目的仅仅是施加肉体上的痛苦以迫使服从。二是从法律角度看,教育惩戒是合法的教育行为,而体罚是法律禁止的,是违法的教育行为。第三,从教育效果来看,与学生的不良行为程度有关,符合教育规律的适当的惩戒措施对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会有很好的效果,可以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而体罚只会造成学生身心的痛苦,不仅不会有很好的教育效果,还会适得其反。
3.教育惩戒的现实需要
教育惩戒一直是教育领域备受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2019年以来,教育部就《规则》起草工作组织开展调研,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听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等各方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方面是为了解决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由于“不敢”而不敢使用教育惩戒甚至放弃使用教育惩戒的问题。家长过度维权。另一方面是为了解决部分教师对教育惩戒与体罚界限不清,造成过度惩戒变成体罚的问题。《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出台,可以说填补了我国教育惩戒立法的空白,使教师的惩戒行为有法可依。根据最新的规则,惩罚不仅作为一种概念出现在法律中,而且还体现在惩罚的方法上。例如,最新的规则规定,惩罚的方法如下:羞辱,道歉,口头或书面检讨,额外的公共服务,课堂上的惩罚,课后在课堂上的指导,同时,我们还注意到,新《规则》中还提到了教师在惩戒学生时还可以参考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班级工作的常规规则,这些都是约定俗成的规则,但仍有一些学者和家长提出,如果惩罚的方法过于明确,教师是否会失去自由施加惩罚的权利?因此,教育惩戒不仅要立法,还要辅以教育惩戒程序和行政指导。
4.解决中国的教育惩罚问题
纵观国外惩戒立法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早已将其作为教育惩戒行为的相关法律,以日本为例,其《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和教职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教育惩戒的,可以依照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儿童和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得体罚。”但与我国教育法律重视惩戒的结果不同,日本惩戒教育更多考虑的是教师的教育动机和教育情境,也就是说日本司法机关判断教师的教育行为是否属于体罚,是否违法,既需要从教师的角度考虑,也需要从学生的角度考虑。从教师的角度看,需要考虑教师的教育行为是否出于教育目的,教师的教育方式、程度、持续时间是否为学生所接受,学生的年龄、身体状况、不良行为发生的地点、程度等是否也需要从学生的角度考虑。二是日本《处罚法》也有相应的行政指导。例如,日本厚生劳动省于1998年发布了《与惩戒有关的滥用职权禁止》,对惩戒手段和滥用情形进行了界定,并对教育惩戒进行了进一步说明。这实际上形成了立法 司法 行政指导“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发挥了教育整体合力的作用。日本刑罚立法已有七十多年的历史,日本在教育惩戒领域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高度重视,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相比之下,我国教育惩戒发展历程中,《细则》的出台可以说是教育惩戒领域的标志性事件,不仅标志着教育惩戒法将惩戒方式的细化、具体化。然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都是现实情况,在具体适用中还存在一些不可触及的敏感角落,惩戒教育立法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我们应当借鉴日本惩戒立法的经验,扬长避短,完善配合《条例》的实体法、程序法,构建法治教育。全面形成依法治教新格局。
4.1处罚的具体细则有待细化
日本文部科学省提出针对教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如教师因行使自卫所用的力线(可见的身体力量),而不是作为教师的惩戒行为,因此对身体造成侵害的案件不属于体罚或身体疼痛,不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这就为教师在教育惩戒中能否使用一定的物理力量进行防卫或避险提供了法律依据。梳理我国现有立法,虽然明确提出要从法律层面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教师权益的重大案件,巡查厅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但教师在正当防卫中是否可以对学生进行身体接触,是否可以使用行武力,我国法律并未授权。为推进法制教育常态化,我国应从法律视角进一步完善惩戒规则。
4.2.案例指导制度有待完善
针对教育惩戒适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教育法律法规难以面面俱到,这就需要指导性司法案例进一步阐释相关法理。通过对近年来师生权益纠纷案件的梳理,可以发现教师体罚异性学生案件中,教师缺乏合理行使惩戒权、惩戒义务的积极案件,以及案件中所涉及的惩戒、体罚和变相体罚没有语义厘清,这对法院的公正审判提出了启示。保障学生权益,追究教师责任。
外文文献出处:[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and Education ResearchVolume 5, Issue 2. 2022.
附外文文献原文
On the Problem of Educational Punishment
Wenwen Song, Xuezhe Yuan*, Mei Wang 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mp; Engineering, Zigong, 643002, Sichuan, 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educational punishment has always been a hot issue of social concern and public concern.On the one hand, some students caregivers to spoil, reluctantto scold and discipline, some parents are too 'justifying a fault', on the other hand concern careless disciplinary measures is undeserved, cause unnecessary conflict, the teacher faces cant tube, dont want to pipe, not problem, so that some students rule consciousness, school violence, not management, disrupt the teaching order things happen.
Keywords Educational punishment; Corporal punish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1.Foreword As a correct way of education, punishment not only has legal basis, but also has theoretical basis. Locke clear sure retribution in the education cartoons, he thinks 'have this slave discipline, its form is also have a slave temper, threaten the a pointer, children would yield, is to be able to make them obey, but once there is no pointer, nobody see, know not punished, the more he will let his natural tendency' at the same time he also must discipline, He argued that 'whatever strict regulation is needed, the younger the child, the more he must use it; Once moderate application has been achieved, it should be relaxed and a gentler discipline should be used. Although teachers are allowed to have the power of punishment in education, punishment is only the means, and discipline is the goal. For example, Comenius mentioned in The Great Teaching that 'people who have made m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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